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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10大”变化要点解读

2024-08-16 17:08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律对比,新《会计法》主要体现“十大”变化:

一、强化会计监督,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内部控制制度

新《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解读】

(1)首次将“内部控制”四个字写入《会计法》,并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这突出了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2)上述规定完善了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各单位全员控制,会计监督作为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的一环,此次修法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范围是有效防范会计信息虚假的重要工作。

 

二、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会计信息安全建设

新《会计法》第八条增加一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1)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这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职能拓展,也为推进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各单位应牢牢把握会计信息化发展脉搏,坚定不移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高会计数据的开放性与共享性,实现会计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的融合共享。

三、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

新《会计法》第二条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解读】

该变化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1)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坚强保证;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理论,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2)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要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与国家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能有效支持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

1.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10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解读】

新《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等10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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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单位罚款上限是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高20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上限是2万元提高到50万元、提高25倍。

2.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解读】

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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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单位罚款上限是10万元提高到违法所得十倍且不封顶、“单位10万元顶格罚款”已成为历史;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上限是5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提高40倍、“个人5万元顶格罚款”也已成为往昔。

3.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解读】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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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一般情形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高20倍;对情节严重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提高100倍。

4.违法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解读】

(1)本次会计法修改,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一是影响贷款,银行是贷不到款,甚至连信用卡也办不了;二是影响出行,比如无法乘坐飞机、火车等;三是影响就业,背景调查,如果查到不良征信记录,就无法办理入职;四是影响家庭,不良征信记录对家庭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如夫妻双方之间有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那么另一方想要贷款买房买车也会被拒绝。

(3)我们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统一部署,构建诚信教育机制,强化会计诚信教育,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五、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形式

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设置会计机构;(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

(1)该条款强调了会计工作需要专业组织来管理,能够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2)针对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这种方式能够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时降低单位自身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3)单位所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六、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和审计要求

新《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解读】

(1)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强调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必须一致,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要求,突出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一致性。

(2)法条的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防止因不同使用者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或计算依据,导致信息失真或误导。一致性的编制依据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使得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能够基于相同的信息进行决策。

(3)加强外部审计和监管的有效性,因为审计师可以基于统一的编制依据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评估。两者同时构成了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的严格要求,旨在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与监督

新《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1)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 

(2)该条规定在原有《会计法》基础上增加了“安全保护”的规定,对会计信息境内和跨境传输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在立法上有所回应,为下一步会计信息境内外传输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在会计信息安全性上,为全方位保障我国企事业单位、军队组织及其他机构的信息安全,单位应致力于构建坚固的会计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通过事前防范与持续监督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与稳定。

八、强化会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

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保密规定”。同时,新《会计法》第三十二条强调:“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

(1)《会计法》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对会计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和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表明对会计职业操守的重视。

(2)原《会计法》中“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查阅、利用会计资料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商业秘密所指范围远不能涵盖企业会计信息中应保密的信息。新《会计法》通过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保密的会计主体商业信息,即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九、强化了同位法之间相互补充与部门之间协调

1.新《会计法》增加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解读】

《行政处罚法》和《会计法》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属于同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此处明确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体现了《会计法》的人情味。

2.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解读】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十、新《会计法》的语言和表述更加规范化

新《会计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等。

【解读】

修改中还统一了“账”字的使用,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上的调整,以提升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总之,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资料来源:1、财政部官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微信公众号《观演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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